《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本条是关于地震预报意见发布权限的规定。规定了我国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根据该条规定,地震预报意见由国家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统一发布,无权发布地震预报意见的部门或机构不得发布地震预报。同时,规定了地震预报意见发布的权限。根据地震预报意见的类型和所涉及的范围,对不同级别的政府做出了发布权限的划分,即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包括长期、中期、短期及临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