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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在线365.tv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8-05   浏览次数:   来源: 365体育在线365.tv   作者: 管理员 字体大小:【
一、对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地震遗址、遗迹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有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二)监管内容

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2.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3.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4.在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等产生振动的活动,干扰地震计正常记录的;

5.在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放钢、铁等铁磁性物质或者架设高压输电线,干扰地磁仪器正常记录的;

6.在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抽水、蓄水,干扰地形变仪器正常记录的;

7.在地电布极区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埋设非绝缘金属管道或者线路、抽注水和开沟挖坑等活动,干扰地电仪器正常记录的;

8.未经设区的市以上地震部门同意在地震观测井(水点)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开采地下水或者注水,干扰水化学、水物理仪器正常记录的;

9.在地形变观测的山洞顶部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破坏植被或者进行土石开采,影响山洞正常温湿度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三)监管方式

1.日常监管: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地震遗址、遗迹进行日常监管;

2.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四)监管措施

1.进入地震监测设施、地震遗址、遗迹确认侵占、毁损、破坏情况;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五)监管程序

1.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及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责任追究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迁建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增建抗干扰工程的建设单位。

(二)监管内容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征得地震部门的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补救措施,迁建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增建抗干扰工程;迁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新旧台(站)址地震对比观测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2.因建设工程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而迁建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增建抗干扰工程,必须保证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达到观测技术规范要求。所需搬迁、选址、征地、新台(站)基建(包括监测设施和辅助设施)、新台(站)对比观测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对比观测和试运行及新增的维护,以及需增加的抗干扰工程建设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监管方式

1.日常监管: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保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达到观测技术规范要求;

2.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四)监管措施

1.现场确认建设工程是否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2.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3.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管程序

1.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及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八)责任追究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对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建设工程项目业主。

(二)监管内容

1.依法确认建设工程是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2.依法检查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三)监管方式

1.日常监管: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审批确认建设工程是否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2.重点抽查:不定期对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进行抽查;

3.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四)监管措施

1.要求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责令限期改正;

3.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监管程序

1.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及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八)责任追究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

(二)监管内容

1.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3.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4.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监管方式

1.日常监管: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审核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2.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四)监管措施

1.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审核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2.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五)监管程序

1.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职权责令相关单位改正,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八)责任追究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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